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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如何规范的设置?分分钟全知晓

   日期:2020-11-05     来源:互联网     浏览:1440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既是城市景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形象的窗口。

作为广告载体的一种,对商家的知名度、社会形象、文化内涵等方面宣传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数量逐步增加,结构样式也日趋多样化。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必须符合规范,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下如何规范的设置户外招牌。

01

户外招牌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以上位置设置,但一层无门楣且较难在墙面设置户外招牌的建筑,可将招牌紧贴屋顶设置,招牌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02

对于建筑立面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构图形态关系,不得覆盖立面变化。

03

有入口构件的建筑(如雨棚式),户外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招牌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

04

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外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户外招牌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外挑结构以下。

在门楣上方设置的,宜采用牌匾式招牌,宽度不得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三分之二;底层建筑净高≧3.5M时可在外挑结构以下设置的小型悬挂式招牌,宽度不得超过骑楼外墙面,店招底部距离地面≧2.5M,厚度不得超过0.15M,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应统一,骑楼立柱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05

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式招牌;多层坡屋顶建筑,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式招牌;

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宜采用镂空式样,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

06

仿古商业街、仿古步行街鼓励设置多种形式的店招牌,其招牌宜采用小型牌匾、灯笼、仿古灯箱等小招牌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条例连接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指示牌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

(四)在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利用民用航空器在市区上空进行广告宣传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应当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市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施设置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

(四)设置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设置许可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因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设置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前应当报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设置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置、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

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街景特征和街道空间的正常活动;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不得损坏城市绿化;不得妨碍道路通行、影响交通安全或污染环境。

以上内容是昆明广告市场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详细介绍,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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