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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箱广告制作合同与灯箱广告分布合同

   日期:2020-11-15     来源:互联网     浏览:1811    

广告灯箱制作合同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地    址:
 
承揽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地    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制作、安装、维护等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内容
(一)项目名称:灯箱
(二)工程范围:制作、安装、维护
(三)工程地点:
(四)工程时间: 制作、安装工期 天。预计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五)工程总价:人民币         拾元整 (¥:  元),含制作费、维护费用。总价为工程包干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
(一)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二)工程制作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
(三)工程制作完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保质金既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

第三条  广告牌的制作、安装、验收及保修
(一)甲方负责广告牌的设计工作,并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设计稿及施工方案,设计稿、效果图及施工方案给乙方。因甲方对其自己确认招牌的效果图和施工图纸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施工应安全、文明规范,施工保险由乙方购买,施工期间与物业配合由乙方负责。户外招牌工程质量达到“四防”标准,即防雷、防风(抗8级风力)、防雨和防漏。
(三)乙方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乙方在完工后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一周内现场验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验收标准为甲方签字确认的实景照片。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四)竣工日起一年内乙方负责整体保修。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广告发布的场地,如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金额。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需额外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3%作为赔偿金,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或工期延误,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完毕后未办理验收手续,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启用广告牌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经甲方签字后的招牌效果图和施工方案初稿,乙方不可任意更改。如市政审批过程中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相关意见的,需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招牌效果图和施工方案定稿后实施。甲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增加项目的,双方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3%作为赔偿金。
3、乙方确保广告牌结构安全性,如因安装不当或设计不合理导致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维修(若遇紧急情况,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需立即前往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除本合同条款特别提及的违约责任外,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未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给另一方作为处罚。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帐户、帐号汇入乙方帐户信息:
帐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帐号:      
第六条  产权约定
(一)该广告招牌的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二)因乙方盗用其他设计作品或其他原因,造成该广告牌对第三方著作权的侵权,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因甲方擅自修改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除外。
(三)在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以后,工程所有的材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约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做任何涂改。
(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约附件
本合约附件构成合约的组成部份,包括:
□报价单  □施工图、电路图   □效果图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灯箱广告发布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友好协商,对     广告灯箱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广告灯箱。
二、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规格、数量
规格:广告灯箱规格为   m×  m。
数量:块
四、双方义务
1、乙方负责广告内容的设计及灯片的制作。若需更换广告内容及灯片,由乙方承担更换所需的一切费用。
2、乙方设计广告灯片内容须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规定。乙方设计广告须提交甲方备案,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广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修改、撤换。
3、乙方负责与广告发布有关的一切报批、备案等事宜。
4、乙方负责广告灯箱的日常维护、维修。
5、甲方承担使用广告灯箱所产生的电费,灯箱通电时间为每日18:00-23:00。
6、广告样稿(样带)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五、租金
1、元(万元整)人民币/年(365天)/块,总金额:元(万元整)人民币。
2、付款方式:转账/现金
3、付款日期: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支付甲方租金元(万元整)人民币。
六、 违约责任
1、乙方广告内容及发布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乙方负责其广告内容的知识产权事宜及侵权责任的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与他方发生纠纷,或遭受行政处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2、若广告灯箱发生损毁(甲方原因除外),乙方保证在5日内给予修复。乙方逾期维修的,每逾期一日须给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
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甲方租金,甲方逾期支付超过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过错方需赔付无过错方10000元(壹万元整)人民币违约金。
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本合同规定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除外),一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赔付对方10000元(壹万元整)人民币违约金。
七、适用法律及纠纷解决
1,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程中发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提前终止合同。
2、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力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等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和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须退还乙方先行支付的广告费的余额(乙方已支付广告费总额减去实际履行天数广告费的余额)。
九、其他:
1、甲方在广告发布前应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2、乙方需提供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及所代理客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其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应按广告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同时还应持有客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正本。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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