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场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光投影、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监管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招牌管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互通机制、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和市场主体信用联合惩戒制度, 昆明广告加工厂 实现信息共享,方便 昆明标识标牌制作和 公众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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